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97877651R企,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东运输管理所转制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辽03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2年6月1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2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2年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到辽宁台安县××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