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9071993R。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777173189。
法定代表人:王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198559839。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7日向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的到期债权1230218.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