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财保2号
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商务大厦东楼C座313。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静、张红路,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冀0104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号:04×××95)账户。2017年12月1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8年1月3日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证据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号:04×××95)账户中存款503079.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 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张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