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
申请人***2016年12月28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号:04×××95)账户中存款503079.22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03079.22元)做为担保。2016年12月29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石裁字[2016]第1156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号:04×××95)账户中存款503079.22元。
案件申请费30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靳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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