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异1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钻石南路西17号丰泰风光苑小区5幢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198559839。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商务大厦东楼C座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9071993R。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东城国际商务广场1-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777173189。
法定代表人:王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银行存款1230218.23元进行划拨。异议人铁塔公司对划拨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铁塔公司称,贵院在执行乐通公司与中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7日向异议人送达(2017)冀0191执845号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向乐通公司履行对中厦公司的到期债务1230218.23元,或将此款交至贵院执行款账户,不得向中厦公司清偿。异议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17年9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贵院却依据(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三执行裁定强制划拨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230218.2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就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并将划拨的款项退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乐通公司申请执行中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中厦公司在铁塔公司处的到期工程款1230218.23元,并提供中厦公司与铁塔公司在2017年8月29日签字盖章的工程应付账款对账确认单一份。2017年9月7日本院向铁塔公司送达(2017)冀0191执845号通知书,责令铁塔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乐通公司履行其对中厦公司的到期债务1230218.23元,或将此款交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不得向中厦公司清偿。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铁塔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关于协助执行情况的说明”一份,该说明称中厦公司与铁塔公司的合同项目,目前存有争议,且中厦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综上基于条件限制,铁塔公司无法将款项交至乐通公司或法院执行款账户。针对铁塔公司的该份情况说明,乐通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笔到期债权,并指出铁塔公司“关于协助执行情况的说明”不具备异议性质,且未能提供发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强制执行的异议范畴,中厦公司与铁塔公司已经在2017年8月29日对账确认,属于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到期债权。
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强制执行中厦公司对铁塔公司的到期债权1230218.23元,并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冀0191执845号之二、(2017)冀0191执845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分别为冻结、划拨铁塔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218.23元。2017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划拨铁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纬二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230218.2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被执行人中厦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乐通公司的债务,但中厦公司对铁塔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乐通公司的申请,向铁塔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符合法律的规定。铁塔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关于协助执行情况的说明”,该份说明中认可铁塔公司与中厦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款不具备付款条件的原因是中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铁塔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执行情况的说明”不属于执行异议范畴,且铁塔公司与中厦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已经对工程应付账款进行对账确认,双方签字并盖章,对账确认金额为1230218.23元。因铁塔公司在收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十五日内未主动履行,本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划拨铁塔公司银行存款1230218.23元符合法律规定,铁塔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