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4民初627号之一
原告:陈仁顺,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俞忙,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忠坤,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高如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2113室。
法定代表人:柯荷青。
被告: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
法定代表人:周纯地。
被告: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
法定代表人:周纯地。
原告陈仁顺与被告周忠坤、高如强、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岩坦镇丰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陈仁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仁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保全申请费1803元,由原告陈仁顺负担。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厉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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