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五福鑫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2832号

原告: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3465188784,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栏江村八字桥老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潘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明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62841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陶立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五福公司”)与被告***、南京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宇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五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被告南京宇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句容五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85260元及利息(以852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金额总计646410元。2018年10月26日,被告南京宇嘉公司项目负责人***签收发票及送货单,并与原告结算确认了货款总额为6464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南京宇嘉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61150元,余款852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南京宇嘉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支付涉案款项。***与原告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虽混凝土实际可能用于涉案项目工程,但不能确认混凝土实际购买量以及是否全部用于涉案工程项目。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公司只对工程安全责任、质量及欠付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原告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能转嫁给其公司;3.原告与***签订的混凝土承揽合同没有其公司加盖印章,其公司亦未授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故上述合同只能对***产生法律约束力。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欠条、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被告南京宇嘉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室外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分包结算明细、工程竣工验收单、分包碧桂园工程款项明细、维修扣款通知单、结账清单、收条、说明、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南京宇嘉公司(承包人)与案外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室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南京宇嘉公司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碧桂园凤凰城地块九三标段红线内道路、管沟、挡墙等市政工程及附属工程,并载明承包人项目经理为芮利明(建造师)、商务负责人为熊进礼(工程师)。2018年7月12日,南京宇嘉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句容碧桂园附属工程,工程内容为:3200m永久性围墙、场内消防通道、钢筋砼护坡。其中,约定乙方责任:“……所有工程款当中的材料款,必须从甲方账号打入到有合同的材料商账号,便于抵扣……”2018年9月26日,***以南京宇嘉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句容五福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约定由句容五福公司向南京宇嘉公司提供黄梅碧桂园凤凰城道路以及地下室找平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加工配送。***于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确认,南京宇嘉公司未加盖公章。该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期3个月,尾款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全部结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自停止供货之日起,十日内甲方付清已供混凝土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王伟。合同签订后,句容五福公司依约向涉案工程提供混凝土。2019年1月31日,***向句容五福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与单位:南京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桂园九标三段供货款总计人民币陆拾肆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646410元。”此后,***向南京宇嘉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后期款561150元打入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2月2日,南京宇嘉公司向句容五福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611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句容五福公司与***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句容五福公司已按约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关于南京宇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南京宇嘉公司名义与句容五福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南京宇嘉公司既未在该合同中加盖公章亦未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对南京宇嘉公司不发生效力,故句容五福公司无权要求南京宇嘉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句容五福公司要求***支付尚欠货款8526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260元及利息(以货款852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句容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孟如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