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弘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大树村。
法定代表人:邰军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
关于扬州弘跃机械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弘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弘跃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弘跃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