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26民初491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明发路1号(明发商业广场)商业-3-0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