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26民初491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明发路1号(明发商业广场)商业-3-0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