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58744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际华,董事。 第三人:浙江保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YHQ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保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