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467号之一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际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原告处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原告处工作。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被告: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4508号。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起诉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