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467号
申请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际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原告处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原告处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4508号。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35,781.3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35,781.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