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清大道2826号。
法定代表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5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