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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清大道2826号。 法定代表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5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