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3772号
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杨燕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34元,减半收取336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66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