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6899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山***广场A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海州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坝陵北街裕德西里10号盛世华庭A2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