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3民初162号 原告: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双树村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67HR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坝陵北街裕德西里10号盛世华庭A2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401510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款项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6.76元,由青海鑫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牛 世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媛 书 记 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