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202民初546号
原告:***,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诉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日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 娟
书 记 员 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