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151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9,减半收取计1244.5元,由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