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3民初902号
起诉人: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年7月12日,本院收到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82195元及利息;被告二就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起诉人与被告一签订《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襄垣液化调峰储备集散中心项目冷剂压缩机厂房地基处理工程专业分包协议书》,被告一为项目总包方,被告二为项目发包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现该项目已竣工验收,被告一仍欠起诉人工程款182195元,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六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