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114号之一
原告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二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翟云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7.5元,由原告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