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晋坤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煤平朔第一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等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坤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坤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第一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简称矸石电厂)。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平朔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简称平鲁供电公司)。
负责人:赵某,经理。
上诉人晋坤公司、矸石电厂、平朔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鲁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晋坤公司以被告平朔建筑公司在承包被告矸石电厂的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其地埋电缆,造成停电停产损失而提起本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之诉。首先,根据在案现有证据,一审认定“晋坤公司为重要用电户,对突然断电无备用电源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且晋坤公司对线路具有管理、保护职责而未尽职责,对造成损失具有重大过错”依据不足,理由欠充分。对此事实应作进一步查明并合理认定。其次,本案基本侵权事实为平朔建筑公司施工中损坏晋坤公司地埋电缆致停电停产,同时对于工程发包人矸石电厂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责任大小、如何承担责任应作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合理界定;第三,在查明晋坤公司受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评估报告对其损失科学分析,合理认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山西晋坤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83564元、上诉人中煤平朔第一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预交6978元、上诉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预交508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智杰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