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4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20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反诉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418.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英杰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