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

平朔建筑公司与常二小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执异2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科苑街北侧穆寨路东侧中煤平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仲,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二小,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井儿上村二区48B号,身份证号:142128197203087510。
被执行人:申增学,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朔城区下庄头村西自建小二楼,身份证号:130627196111232613。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朔城区下庄头村西自建小二楼,身份证号:130627199009202673。
在本院执行常二小与申增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工程款554366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请求将执行(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工程款554366元变更为308137.39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申增学,在我公司有土程款308137.39元未付,(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申增学在我公司工程款554366元,冻结的工程款金额与实际不符。2018年8月份我公司已委托山西业盛律师事务协助处理申增学相关工程款的结算事宜,结算工程款为308137.39元。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也向申增学发送了山业律函(2018)10号律师函,明确结算工程款为308137.39元。现申请贵院查明事实,将(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工程款554366元变更为308137.39元,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常二小诉申增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晋06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申增学、***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常二小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查明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依法作出(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66元。
本院认为,根据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申请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规定,故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诉称申增学在其处的工程款为308137.39元,该结算金额为其单方行为,无法认定实际工程款数额,本院待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故本院暂时冻结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66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异议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冀开宇审判员王富审判员卢英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