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与申增学、***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602执异5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科苑街北侧穆寨路东侧中煤平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仲,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申增学,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增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处工程款554366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晋0602执异2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作出后,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晋06执复36号执行裁定,以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为由,撤销本院(2019)晋0602执异29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将执行(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工程款554366元变更为308137.39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08137.39元未付,(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66元,冻结的工程款金额与实际不符。2018年8月份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已委托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申增学相关工程款的结算事宜,结算工程款为308137.39元。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也向申增学发送了山业律函(2018)10号律师函,明确结算工程款为308137.39元。现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将(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工程款554366元变更为308137.39元,以维护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申增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18)晋06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申增学、***未依法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依法作出(2018)晋0602执7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66元。
本院认为,根据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申请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规定,故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主张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其处未结算的工程款为308137.39元,该结算金额非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并经被执行人申增学认可,亦非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实质上是对事实认定即实体部分有异议,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而案件实体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暂时冻结被执行人申增学在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66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所称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平朔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成
审 判 员 李 豫 生
审 判 员 司徒雪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学 良
书 记 员 张 桂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