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6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幼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勇,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毅,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敬涛,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4单元5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江水电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9670元,退还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田 勇
审判员 罗晓珊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左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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