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268XB,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执行人:***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DJ8ET1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89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炫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黄 昂
书记员 周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