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航天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1624240050000350。
法定代表人:冯春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漫铃,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
法定代表人:斯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4单元5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268XB。
法定代表人:张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军,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航天医院(以下简称“航天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监理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航天医院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航天医院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建工监理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召开了监理例会,要求东方建设公司将不合格薄壁钢管清退出场。即此时施工方已经将用于中央热水系统施工的薄壁不锈钢管购买并搬运到施工现场。如果按照东方建设公司及建工监理公司在一审时陈述的逻辑,是航天医院同意东方建设公司改变设计要求的施工方案后才开始施工的,那么施工时间应当是在2014年的8月份左右,但是,东方建设公司提交到一审的《调整说明》载明的日期是2015年11月2日,这距离建工监理公司召开监理会议的时间相差了1年零3个月,案涉工程的施工不可能拖延1年多,这在建设工程施工环节是不可能出现的,这也是不符合常理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的。其次,建工监理公司2014年8月23日的《监理日记》可以证明中央热水系统工程的施工是在2014年8月11日监理会议后不久进行的,是从2014年8月23日开始施工。同时,2015年9月2日建工监理公司的监理日志也记载“1层暖通试压1.6MPa,2层暖通试压1.7MPa,10分钟未见渗漏”,这充分证明在2015年9月2日之前,中央热水系统工程早已施工完毕。最后,航天医院在东方建设公司的《调整说明》上签字是因东方建设公司在中央热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因为东方建设公司改变了设计要求的焊接施工方案,从而增加了卡箍、螺丝等连接材料,而工程计价表中并没有该类材料,本工程的审计公司又是跟踪审计,在中央热水系统工程完工后,审计公司在审计时无法对增加的卡箍、螺丝等材料进行计价,需要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签署一个文件作为结算的依据,东方建设公司才制作了一个说明让航天医院签字以用于结算,该事实有东方建设公司的航天医院项目经理顾均明2021年1月4日与航天医院项目部负责人唐国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因此,不存在一审认定的2015年11月2日航天医院在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调整说明》上签字是同意东方建设公司改变设计施工方案的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所用的表述“不得修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来改变该禁止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规定并不能得出航天医院要为东方建设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方案承担责任的结论。根据建筑法第54条的规定,即便航天医院主动要求降低工程质量,主动要求更改设计方案,东方建设公司和建工监理单位、中建设计单位均应当予以拒绝,该法条表述的用语是“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管是作为下位法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还是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对修改设计方案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以《调整说明》的形式更改了设计文件,该认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是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该法条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和质量问题由谁承担作出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以行政处罚条款判决航天医院承担民事责任也违反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4条的强制性规定。最后,东方建设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文件,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不能以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过抗辩其不承担修理、重做的法律义务。根据一审判决第10页第3行查明的“2017年10月17日,东方建设公司向航天医院去函,表示热水管道渗漏......”事实可知,热水管道渗漏发生在保修期内。东方建设公司使用的材料不能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焊接施工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才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方案,一审判决认定航天医院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承担修理、重做的诉求因过保修期不能得到支持是错误的。三、东方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系统修理、重做并赔偿航天医院因此所受的损失的责任。首先,一审庭审中,中建设计公司对东方建设公司出示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载明的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及工作人员签名均不予认可,且提供了其公司的用印登记表予以佐证,中建设计公司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验收,涉案工程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也没有得到设计方认可。由此可知,涉案工程的验收及备案均无设计方参与,该工程验收合格结论无效。其次,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宝冶鉴定[2020]鉴字第003号及补充说明《函》载明,东方建设公司改变设计图纸是造成涉案工程中央热水系统损坏漏水的直接原因,且东方建设公司私自改变设计图纸要求的施工方案本身就是瑕疵履行,再加上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结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东方建设公司应当对因其私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承担重做的法律责任,东方建设公司及相关责任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航天医院损失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再次,东方建设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是造成中央热水系统漏水的直接原因,并且东方建设公司所使用的不锈钢管材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标准,使用的卡箍、保温棉、垫圈等材料不符合在中央热水系统环境下使用的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所使用的上述材料均未提交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更未提交检测合格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未经检验的材料用于中央热水系统,导致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东方建设公司在建工监理公司认定其不锈钢管材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安装施工,现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施工单位的东方建设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东方建设公司应当为其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及未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检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等的规定,东方建设公司擅自更改设计文件、未履行保修义务、使用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及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施工等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应当对航天医院中央热水系统承担修理、重做的责任,并赔偿航天医院因此所受的损失。且该瑕疵履行违约责任不受质量保修书的限制。四、建工监理公司应当与东方建设公司对航天医院就案涉项目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建工监理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监督作为施工单位的东方建设公司按图施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建工监理公司作为监理人的法定义务,故建工监理公司应当与东方建设公司就航天医院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五、中建设计公司应当为其设计方案所注明的材料质量表述不清及要求的保温材料易导致管道腐蚀承担相应责任。中建设计公司在中央热水系统的设计部分只注明了可用薄壁不锈钢管和管径的大小,未注明厚度、强度、性能等技术指标,更没有对作为建筑构配件的卡箍、保温棉、垫圈等材料作出任何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建设计公司没有对涉案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注明厚度、强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导致东方建设公司在施工时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航天医院中央热水系统的使用环境,导致东方建设公司采购的卡箍、保温棉、垫圈等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至少不符合在航天医院中央热水系统环境下使用的要求。另外,设计公司对该管道是热水管道是明知的,其设计方案不适合航天医院的工作环境,这是导致管道腐蚀漏水的又一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中建设计公司的过错已经对航天医院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中建设计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特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东方建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结论正确,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瑕疵。首先,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监理合同并未包含在内。其次,航天医院只将东方建设公司列为被上诉人,而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东方建设公司及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一审诉讼请求与其上诉请求相互矛盾,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再次,东方建设公司在一审中就已经明确了航天医院是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责任应由航天医院自行承担,航天医院在诉状中也自认2016年9月投入使用,航天医院在向第三人发函的时候也认可在2016年9月投入使用。且本案的质量保修期也已经超过,东方建设公司是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计同意的方案进行的施工,所以东方建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在施工过程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施工的行为。最后,中建设计公司在一审中并未申请对验收意见书中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其提供的用章记录并不能否认验收意见书中公章的效力。综上,应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建工监理公司陈述:一、关于东方建设公司提出先使用后验收的情况是属实的,且中央热水系统从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使用,未经过监理单位的签字;二、航天医院提供的证据恰好证明建工监理公司不同意使用不锈钢管道,但航天医院的项目负责人并未否认;三、验收意见书有质检站盖章签字,意味着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四、航天医院在上诉状中称顾均明与唐国建在2021年1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建设单位已经同意支付工程款,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认可了该事实;五、上诉状中陈述的管道破裂的原因是含量超下限值,监理单位并没有能力检测质量元素,建工监理公司是按照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和相关规范来进行监理的,建工监理公司从未同意施工单位使用热水系统的管材和卡扣连接的方式。
原审第三人中建设计公司陈述:一、航天医院在一审及二审中再三强调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施工方没有经过监理同意擅自修改施工材料及施工方法;二、航天医院再三强调不得强制要求设计及施工方进行违规违法行为,降低设计质量;三、航天医院再三强调设计方始终对修改持否定的态度,并且在竣工验收时签字和确认,设计方的签字和盖章均是虚假。以上三点恰好证明中建设计公司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设计,设计方起到了坚持设计原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四、对于东方建设公司的答辩,施工方始终强调是在中建设计公司的同意下进行施工,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是施工方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意见书上的签字及签章明显存在不同,且在庭审中经过各方当事人的比对确实存在不同,故中建设计公司未申请鉴定;五、项目必须要经过验收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上诉人航天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东方建设公司及建工监理公司、中建设计公司在两个月内就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部分(中央热水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造、修复或重做,以达到设计或者验收规范相关要求;二、判令东方建设公司及建工监理公司、中建设计公司赔偿航天医院因建筑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三、判令东方建设公司支付航天医院违约金5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东方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航天医院是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的建设单位,东方建设公司是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的施工单位,建工监理公司是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的监理单位,中建设计公司是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的设计单位。2012年3月16日,航天医院与中建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航天医院委托中建设计公司对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工程建筑面积54000平方米,层数17层,估算总投资2.85亿元,估算设计费606万元,按阶段分7次支付。之后,中建设计公司完成包括给排水系统设计图在内的相关图纸,上面标注管道的直径及标高。图纸设计完成后,2012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2013年3月8日,航天医院与建工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航天医院委托建工监理公司对位于汇川区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约54284.4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1223.9万元,监理期限1080日历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2条约定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1.1条监理范围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本工程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第4.1.1条约定监理人的赔偿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报酬/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量),合同还约定了委托人的义务等内容。
2013年8月1日,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航天医院为发包人,东方建设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外科综合大楼,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人界定范围。开工日期:2013年8月8日,竣工日期2015年10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0天。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1.18亿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第28.1条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013年8月22日,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工程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由航天医院建设方项目部主任唐国建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方工程技术人员出席,会议内容:1、请设计方进行设计交底;2、设计方回答施工、监理及业主方提出的图纸问题。2013年10月16日,航天医院针对设计施工图中不明事宜,向中建设计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中建设计公司进行回复。共计14个问题。其中针对空调供回水管材料图纸要求采用无缝钢管,焊接。建议大于等于DN100采用镀锌无缝钢管,焊接,小于等于DN80采用镀锌钢管,丝扣连接,以利后期水质清洁和保养,请明确?回复意见:按图纸施工。针对门诊楼地下一层水施行-02图中循环冷却供回水道[XH][XJ]与低压区热水供回水管[RJI][RHI]管道标高没有明确,平面图中需预埋套管,此套管标高应为多高,请明确?回复意见:病房楼水施-02,管径、标高均有。针对给水进户管管材采用什么管材,请明确?回复意见:薄壁不锈钢管。航天医院现场代表、东方建设公司技术负责人、建工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中建设计公司现场代表均在工作联系单签字确认。2014年8月11日,航天医院、建工监理公司、东方建设公司参加了监理例会会议,会议载明,航天医院、建工监理公司、东方建设公司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其中监理单位提出上报的水电材料薄壁钢管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监理不同意使用,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场。
外科大楼施工过程,东方建设公司在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采用焊接方式连接中央热水系统管道时,出现管壁焊接穿孔,2015年11月2日,东方建设公司向航天医院送达《对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内容:一、管材连接方式调整:原设计施工说明中给排水系统采用薄壁不锈钢,管道大于70采用焊接,小于等于70采用卡压式连接,由于管壁不锈钢管壁厚较薄,采用焊接有以下弊端:1易将薄壁不锈钢管焊穿;2、熔覆金属容易流掉;3、管口易变形。鉴于以上几点弊端,将管道大于DN100采用沟槽式连接,小于等于100采用卡压式连接。二、管件含量调整,由于《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章册说明中未提到卡压式连接管道如何执行定额,根据管道实际施工流程,拟定薄壁不锈钢管执行定额如下:卡压式连接管道执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第八册第一章室内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替换主材及零件接头为不锈钢。沟槽式连接管道执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第七册第一章水灭火系统钢管安装(沟槽连接)。替换主材及零件接头为不锈钢。拟定将定额中薄壁不锈钢管管件含量调整为2.5个/米等。航天医院项目部主任唐国建签署:因设计要求及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接头及连接情况属实,并在该《调整说明》上甲方单位处签字,加盖航天医院项目部印章。东方建设公司的项目部人员在乙方处签字,加盖东方建设公司外科综合大楼项目部印章。另外,施工工程联系单中,唐国建多次代表航天医院签字并加盖航天医院项目部印章。
2016年9月,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工程完工。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其中,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采暖期、供冷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供冷周期。保修时间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2016年9月,航天医院开始使用中央热水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管道渗漏现象。2017年10月17日,东方建设公司向航天医院去函,表示热水管道渗漏原因为锅炉在夜间停止供应蒸汽,白天重新启动,导致冷却、加热状态频繁循环,造成过流部分、管件受到热胀冷缩,工作压力素影响,连接处密封圈加速松动,长此以往,出现漏水。建议全日制供应蒸汽,确保稳定运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经频繁起停造成系统不正常运行导致的一切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9年3月26日,航天医院向中建设计公司送达《贵州航天医院关于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函》,内容: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自2016年9月投入使用已近三年,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管道漏水现象。2019年1月29日,沟槽式卡箍断裂,热水喷出,对维保科工作人员造成热水烫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一、抱箍断裂、密封垫损坏、管道穿孔等情况及相关损失;二、综合大楼高区热水管道发生的问题和造成的事故,发现以下疑问:施工方改变设计要求,使用沟槽式卡箍连接施工,未查到相关“工作联系单”资料等,请贵单位函复以下问题:(一)专业分析高区冷热水管漏、滴水,卡箍密封圈损坏、卡箍断裂以至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二)针对大于DN70薄壁不锈钢的连接方式提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方案。(三)贵单位在设计方案中有无责任。2019年3月27日,中建设计公司向航天医院回函,内容:(一)从多次发生的事故看,主要是卡箍连接,密封圈损坏达10次之多。其次是管道穿孔及卡箍断裂,明显是卡箍构件不合格或密封圈质量问题。(二)针对大于DN70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的整改方案,要求按设计图施工,大于DN70薄壁不锈钢管采取连接方式焊接。按国家焊接施工规范做。(三)我方无责任。
2019年3月28日,建工监理公司回函航天医院,1、针对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方式改变没有“工程联系单”的问题,设计变更等有关图纸问题主要是由建设单位项目部与设计单位联系,在设计单位未书面确认前,由建设单位将联系结果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组织实施。联系文件可能未装入档案资料。2、关于未查到管道、连接材料的问题,管道、连接管件材质是由设计单位认可的,相信在选定时考虑了相应的问题。3、关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连接管件达到的标准中,未查证到相关证明材料的问题。施工单位在提供管道、连接管件等主材的材料合格证等厂家证明资料并符合图纸要求后,我监理方才同意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将该部分资料装入档案中。4、白天使用晚上停用,沟槽式卡箍连接处的密封塑料胶垫在长期的冷热交换,必然会导致管道及连接件热胀冷缩,导致密封处胶垫变形、老化,最终导致该部分渗漏。卡箍断裂应是个别现象,不排除出厂时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排除使用当中使用不当引起。热水管道设置密度是否过少,也可能导致连接处卡箍拉裂。5、大于DN70毫米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原施工图设计采用的是焊接方式连接,但因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及薄壁不锈钢管的可焊性困难,后经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将连接方式更为卡箍连接应该是设计单位认真思考后确定的。
2019年6月5日,航天医院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中央热水系统多次发生爆裂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如该漏水原因与施工、监理、设计等环节或材质有关,请明确各环节在中央热水系统多次发生爆裂漏水的原因中的原因力大小。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之后,航天医院提出对1号和2号卡箍是否为同一厂家进行鉴定。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回复因2件卡箍的质保书均无法提供,无法做出是否为同一生产厂家的鉴定。最后,航天医院明确鉴定事项:水管泄漏的原因是什么?明确影响水管泄漏的主次原因。鉴定机构两次查勘现场后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热水管失效模式为应力腐蚀开裂。主要原因是热水管外面处于氯离子富集环境下,发生蚀坑及微裂纹,在拉应力的作用下,扩展直到穿体。2、热水管力学性能(拉伸性能)、化学成分均符合GB/T19228.2-2011《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2部分: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中304不锈钢(06Crl9Ni10)的标准要求。航天医院支付鉴定费106000元。之后,航天医院提出要求对连接方式改变对漏水的影响进行分析,氯离子对管道造成腐蚀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出现,原因是什么,明确焊接与卡箍连接对漏水、氯离子腐蚀的影响。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16日回复我院,内容:1、设计要求焊接连接,实际采用卡箍连接与原设计不符,连接方式的改变会造成管道结构受力变化、抱箍与管道间形成腐蚀性环境。抱箍先后出现多处断裂失效,会导致管道水介质泄漏,造成保温材料吸水,形成腐蚀环境。2、保温材料作为腐蚀介质载体,易于将潮湿环境中的CI浓缩、富集,从而形成保温材料中的高浓度CI环境。CI在304不锈钢腐表面吸附,和钝化膜中的阳离子反应生成的可溶性氯化物,破坏钝化膜,形成点蚀坑,加剧局部应力集中现象,于应力集中的点蚀坑萌生裂纹,发生应力腐蚀开裂。3、焊接方式连接能较好的保证管道的整体性,可预防接头部位泄漏,故抱箍连接方式存在以上风险。
另查明,东方建设公司为证明航天医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单位分部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表载明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9日。意见书载明2016年9月完工,2017年12月验收。设计单位对两份材料的人员签字及公司印章均不予认可。
审理过程中,航天医院表示其基于合同关系提出各项请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存在违约情形,合理怀疑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串通损害航天医院利益的行为。
审理过程中,航天医院解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对中央热水系统的全部管道进行更换并采用焊接连接,对六个锅炉全部更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各自与航天医院签订的合同的情形。第一、关于设计单位是否违约。航天医院提出设计单位在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图纸上只标注管径及标高,未标注管道厚度、强度,构成违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第4.6.18条建筑室内给水排水图纸,对于平面图,当采用展开系统原理图时,应标注管径、标高。根据《薄壁不锈钢管》CJ/T151-2001的规定,薄壁不锈钢管道管径对应相应的管道厚度。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技术规程》(CECS277:2010)3.2.5条规定,公称尺寸为DN100及以下的薄壁不锈钢管宜采用挤压式连接方式;公称尺寸为DN100以上的薄壁不锈钢管宜采用扩张式连接方式或沟槽式、卡箍式或法兰连接方式,焊接连接方式可用于各种管径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从前述可以看出,设计单位关于给排水设计图纸符合相关行业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室内供排水的设计图纸未标注薄壁不锈钢管道厚度、强度,不能认定施工图纸存在有违国家设计规范的依据。另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一门诊楼、病房楼设计文件经过专业机构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故,设计单位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的情形。第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违约?监理单位曾在2014年8月的监理例会上提出施工方提供的管道厚度达不到合同(投标文件要求),质量不合格,履行了监理职责。东方建设按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采取焊接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时多次出现焊穿,向建设单位提出改变管道连接方式的建议,建设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连接方式的意见函告设计单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工作联系单,《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上仅有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意见,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现委托人已经同意施工单位变更设计方案,作为受托人的监理单位未在调整说明上签字盖章,故不存在监理在施工质量上不履职的情形。第三、关于施工单位是否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鉴定意见在管道渗漏原因分析中指出管道接头采用抱箍式连接与原设计不符,连接方式的改变会造成管道结构受力变化、抱箍与管道间形成腐蚀环境,现实中抱箍发生多处断裂水介质泄露,造成保温棉吸水,形成腐蚀环境,保温棉中高浓度的CI环境,破坏钝化膜,形成点蚀坑,最终发生应力腐蚀开裂。本案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变更了施工方案,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设计单位作为受托方签订了《设计合同》,故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合同是否变更相关事宜,并签订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在未取得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在《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上签字盖章,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管理连接方式变更,视为航天医院同意变更其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故航天医院同意东方建设公司调整管道连接方式以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航天医院自行承担。但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仍应承担修理义务。审理中,航天医院解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对中央热水系统的全部管道进行更换及采用焊接方式连接并更换六台锅炉,更换全部管道采用焊接方式连接违反了其与东方建设公司的约定,也超过了保质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更换六台锅炉,航天医院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及相应证据,且超过质量保修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航天医院提出的损失(维保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电梯维修费用;锅炉维修费用),其提供的票据时间均为2019年,不属于质量保修期内,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关于航天医院提出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承担50万元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情形,一审法院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航天医院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航天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减半收取5400元,鉴定费106000元,合计111400元,由航天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和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在二审中另查明:
航天医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中建设计公司发送《贵州航天医院关于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函》,称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自2016年9月投入使用以来,多次发生热水管道漏水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抱箍断裂、密封垫损坏造成7次较大漏水事件,危及供电、电梯、新风机组等安全(保修期内)。1.2017年10月22日负二楼走廊主管漏水,漏水原因为抱箍断裂,东方建设公司更换了抱箍;2.2018年4月负二楼走廊主管漏水,漏水原因为管道穿孔,东方建设公司更换管道1米;3.2017年负二楼走廊主管漏水,漏水原因是无伸缩节,东方建设公司增加伸缩节1个;4.2017年-2018年负二楼走廊主管密封圈损坏,东方建设公司主张检查发现更换密封圈三次;5.2017年1月产科主管密封圈损坏,东方建设公司自主检查发现及时更换密封圈;6.2018年8月产科主管漏水,漏水原因是密封圈损坏,东方建设公司更换密封圈;7.2017年-2018年负二楼停车区漏水,漏水原因是密封圈损坏,东方建设公司更换密封圈4次。汇总:东方建设公司较大维修4次,自主检查更换密封圈8次,共12次。(二)2018年8月交付医院后由维保科负责维保,共发生漏水3次,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二审中,东方建设公司称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指要求对整个中央热水系统进行更换。
本院在二审中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航天医院要求东方建设公司、建工监理公司、中建设计公司对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中央热水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造、修复或重做,并赔偿因设计、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20余万元的理由是否成立;二、航天医院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一,航天医院以东方建设公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未按设计规范及图纸施工为由要求其对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中央热水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造、修复或重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发包人要求施工人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前提,是施工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东方建设公司作为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之规定,东方建设公司负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义务。
本案中,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的问题,航天医院在一审中申请对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水管泄漏的原因进行鉴定,并要求明确影响水管泄漏的主次原因。根据鉴定机构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宝冶鉴定[2020]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热水管道泄漏的原因为“1.所检热水管失效模式为应力腐蚀开裂。2.所检热水管力学性能(拉伸性能)、化学成分均符合GB/T19228.2-2011《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2部分: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中304不锈钢的标准要求”。同时,根据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函》,案涉鉴定管道因由原设计的焊接方式连接变更为抱箍方式连接,会导致管道结构受力变化、抱箍与管道间形成腐蚀环境,抱箍的失效会导致管道内水介质泄漏。即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发生漏水的原因,可能是因管道连接方式由焊接方式连接变更为抱箍方式连接导致。
根据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贵航医院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所载明的内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经协商,将给排水系统中管道原设计的“管道>DN70采用焊接,管道≤DN70采用卡压式连接”变更为“管道>DN100采用沟槽式连接,管道≤DN100采用卡压式连接”。该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管道连接方式的变更已经航天医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航天医院作为发包人,在未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东方建设公司变更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管道连接方式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同时,东方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11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并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案涉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的情形,根据航天医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中建设计公司发送《贵州航天医院关于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函》,东方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保修期间,已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了对给排水管道的保修义务,且中央热水系统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对航天医院要求东方建筑公司对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中央热水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造、修复或重做,并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航天医院要求中建设计公司、建工监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首先,中建设计公司作为案涉工程设计单位,其提供的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一门诊楼、病房楼设计文件经过专业机构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其提供的案涉工程设计文件并不存在设计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其次,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签订《贵航医院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变更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管道连接方式并未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故航天医院要求中建设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建工监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负有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义务。本案中,根据2014年8月11日《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建工监理公司以施工方上报的水电材料薄壁钢管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场,已履行了监理义务;且《贵航医院安装工程不锈钢管及管件调整说明》并没有监理单位签字,航天医院要求建工监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二,航天医院以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中央热水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爆管漏水,并于2019年1月29日因卡箍断裂导致热水喷出,导致其工作人员被烫伤为由,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2条的约定支付500000元违约金。
根据航天医院与东方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2条“因承包人原因,每发生一起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外,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视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而提高罚金的权利”之约定,东方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因其原因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在本案中,东方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航天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10月29日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该事故并非发生在东方建设公司施工期间内;且根据《贵州航天医院关于外科综合大楼中央热水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函》所载明的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东方建设公司已依照约定对案涉工程中央热水系统给排水管道进行保修,该事故发生时东方建设公司已将案涉工程中央热水系统给排水管道交付航天医院维保科进行维保,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航天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贵州航天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