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庆,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审被告:罗明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一审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1栋1单元12层1224号。
法定代表人:**义。
一审第三人: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路中段遵义城市广场15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凤刚,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综幢1单元4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明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志房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与***在“英伦国际”项目中系合伙关系,***基于投资行为享有分红权利,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虽合作协议并未就项目风险承担作出细化,但***作为投资人不能仅享有分红而不承担经营风险;2、项目烂尾、未能取得分红等原因与***无关,不能因此认定***迟延履行债务,原审判令解除“英伦国际”合作协议,由***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属于将***的投资风险转嫁给***,有违公正、公平原则,且***未就***不履行债务提供直接证据;3、因***将“英伦国际”项目全部股份补偿给***,“英伦国际”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协议已终止,***与***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其应向罗明强提出解除诉请。(二)原审程序违法。案外人刘航清等人依法受让***的股权,并全权接管涉案项目,属于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并非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作为项目合伙人,对投资项目进展势必了如指掌,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再审。
恒志房开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周朴
审判员 陈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国秀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