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屏山镇寺坪社区村16组,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寺坪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杨祖金,组长。
被执行人: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9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屏山镇寺坪社区村16组申请执行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67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482元、执行费916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3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7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