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茅坝村****。
被告:屏山锦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恒昌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屏山锦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