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娟娟,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涌鑫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亚桥村。
法定代表人:*喜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济源市涌鑫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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