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陈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6328号
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18号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1484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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