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华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261号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聚信美家居世纪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翁光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熊自力。

被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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