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吉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5382号
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54194X。
法定代表人:熊自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7号附65号3-18、3-19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446634A。
法定代表人:何洁。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常 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