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922号
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54194X。
法定代表人:熊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51780N。
法定代表人:刘二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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