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3民初2496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5单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84680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810271317。
被申请人:江西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876770T。
法定代表人:赵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039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赣0103民初2496号保全裁定,冻结和查封了诉讼双方银行账户和财产。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赣州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