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麦盖提县广播电视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2589号
原告: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126号康泰苑小区2栋4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盖提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麦盖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盖提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进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