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吴永春,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126号***小区2号楼4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190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19)第19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420元(其中本金837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振华天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冷长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