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2财保24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河沿路汇豪天下花园小区A13号楼4层11041。
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润宇国际家居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025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01615010097000019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025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