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105执2925号
申请人***,男性,1975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内蒙古安全宿舍1号楼1单元11号。
被执行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721511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公寓806、809、810、816房间。
法定代表人:包昌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明   星
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