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102执351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昌德
关于***申请执行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其已使用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李文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