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2016)内0102财保254号某某与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2财保254号
申请人:***,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公寓806、809、810、8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张树森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树森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