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保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保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昌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包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