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发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942号
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比二段4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44676249F,法定代表人周述建。
委托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宏发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保定路西二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71172274,法定代表人罗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发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全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