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4240号
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西湖路西二段市政2幢5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44676249F。
法定代表人:周述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川,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伟,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层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613XP。
法定代表人:吴平。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许展诚。(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毛。
上述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莱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办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莱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川以及被告壹办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采购平台销售商品,与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DY201904045),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平台上架销售商品,且按被告要求供货,原告供完货物后,被告扣除货款的5%作为平台发展费用,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以货款的5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续签了《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DY202004193)。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采购需求,被告与原告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GCDY202010276)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原告经被告电商平台销售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商品,被告在扣除4%的折扣率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双方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部分采购货物签订了《单笔项目订单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DBF0GOV202010540)。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货物于2019年8月5日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有366227.52元的货款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46017.09元,若逾期未支付,被告每天按照未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六承担违约金,同时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现合同及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6227.52元,且未返还5000元的保证金。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63282.37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726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6017.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7884.92元;4、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及保全费)。
被告壹办公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对于诉请一的货款本金363282.37元无异议。对诉请二和三,按照《九民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利息应按LPR标准上调30%计收,起算时间节点应为为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的破产受理日(2021年9月14日),诉请四无异议,诉请五,律师费及保全费无异议,针对原告提出的差旅费,如果有发生应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DY201904045),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平台上架销售商品,且按被告要求供货,原告供完货物后,被告扣除货款的5%作为平台发展费用,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以货款的5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又于2020年5月15日续签了《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DY202004193),主要条件不变。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FOGOVGCDY202010276),合同约定原告经被告电商平台销售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商品,被告在扣除4%的折扣率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案外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与被告壹办公公司签订多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向被告壹办公公司向案外人提供戴尔、惠普、联想笔记本电脑若干台,原被告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上述采购货物签订了《单笔项目订单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DBF0GOV202010540),采购清单及采购金额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所需求的一致。2020年10月,上述货物由案外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签收并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
2020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清原告本次确认货款即人民币146017.09元,若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期一天,按照未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本金付清为止,对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另有原告提交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一份,载明已缴纳保全费1209.5元,以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一份,载明律师费为20000元。
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应付账款数据表格》,主张该表格为审计机构经过被告提供财务账册等计算所得。
在庭审期间,被告称壹办公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货款金额363282.37元、退还保证金5000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1209.5元均表示认可,对资金占用利息以217265.28元为基数计算及违约金以146017.09元为基数计算亦无异议,但主张起算时间段应为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的破产受理日(2021年9月14日),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上浮30%计算,对差旅费主张未有证据表明实际支出故不应承担。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亦无异议,同意被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利率及计算时间,同时表示没有提交差旅费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供应商合作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单笔项目订单采购合同》、《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应付账款数据表格》等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被告壹办公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二是本案尚欠货款的数额及利息认定;三是律师费及保全费应否由被告承担。
针对第一个焦点,根据原告提交的《供应商合作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单笔项目订单采购合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等,可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将采购货品提供至被告指定的案外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并完成签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书》以及被告提供的《应付账款数据表格》,原被告确认尚余货款金额为363282.37元,尚未退还的保证金5000元,双方同意对资金占用利息以217265.28元为基数计算及违约金以146017.0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上浮30%计算,均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故对于上述诉请,本院予以认可
针对第三个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案涉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以及保全费票据,原告申请的律师费用20000元以及保全费1209.5元,本院予以确认,但差旅费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3282.37元;
二、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17265.28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
三、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6017.09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
四、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6.23元、保全费120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行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