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2民初2375号
原告: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远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