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双晴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145号
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济源市印象新城B座510、511号(济水创客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善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法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贤,男,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03室,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轿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陶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军,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宗路8-1号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山锋。
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河南橇安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猛
书 记 员  孙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