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7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陶奎。
原告***与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