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752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陶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德永衡(*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5号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09元,均由上诉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