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5执1995号
申请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5号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陶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7)苏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8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借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78元,由被告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南京腾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将上诉状邮交本院.故本院***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7)苏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
本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生效,否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2017)苏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现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案件的条件,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京寰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殷仁奎
审判员***
执行员孔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